本报综合消息 伪造四川路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四川路桥公司”)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以该公司名义在外承包工程项目,给四川路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600余万元。近日,四川省双流县法院判处刁国华有期徒刑6个月。
2008年11月,双流县检察院侦监科通过“涉企案件快捷通报机制”了解到,刁国华出钱让他人为自己伪造四川路桥公司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以四川路桥公司名义在外非法承揽工程,造成该公司账户被冻结,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干扰,经济损失达600余万元。双流县检察院了解情况后,随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经双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最终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了刁国华。近日,双流县法院一审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刁国华作出如上判决。 (杨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