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侯国防
本报讯 小倩与男友拍摄的婚纱照被影楼弄丢,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小倩将某影楼告上法院。近日,鹿邑县法院判决某影楼赔偿小倩拍照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40元。
去年4月22日,小倩与男友到某影楼拍摄婚纱照。双方签订婚纱照拍摄协议后,影楼为小倩及其男友拍摄了多张婚纱照。4天后,小倩领取照片时,影楼老板告诉她婚纱照丢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倩一纸诉状将影楼告上法院,要求影楼返还拍照费104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倩及其男友与被告某影楼签订有婚纱照拍摄协议,双方存在照片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将照片丢失,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返还原告给付的拍照费1040元。因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被告也应予以赔偿,但原告要求的数额过高,应以500元为宜。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李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