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因涉嫌盗窃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借指认现场之机脱逃,并再次伸出贼手。近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脱逃罪两罪并罚,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卞树龙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7年12月,卞树龙因在临沂新华书店盗窃电脑被移送审查起诉。提审时,卞树龙为赎罪主动要求指认同案犯王某用所得赃款购买的房产现场。2008年6月4日,两名公安民警带卞树龙在北京市丰台区指认完王某所购楼房的位置后,已是次日凌晨3点多,便就近找了个宾馆住下。俩民警一边一个将卞树龙夹在床中间看守,但未带手铐。因疲劳过度,民警不小心睡着了,卞树龙趁机脱逃。当日下午,卞树龙来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某大厦盗取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卞树龙在携带所盗物品到海淀区中关村大厦寻找买主时被查获。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王增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