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侯国防
本报讯 护路的村委主任于某发现张某行走在村内新修的路面进行劝阻,张某不但不听,而且还与儿子一起对于某进行殴打。近日,鹿邑县法院判决张某父子赔偿于某3360元。
去年9月17日早上6时许,护路的村委主任于某发现村民张某行走在村内新修的路面时,上前进行劝阻,张某非但不听反而口出脏言,并继续在新修的水泥路面上行走,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张某的儿子听说后赶到现场,与张某一起对于某进行殴打。于某被打伤后,住院治疗7天,花医疗费2390元。后经法医鉴定,于某的伤情属轻微伤。于某索要赔偿未果后,将张某父子起诉到法院。
法院据此判决张某父子赔偿于某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共计3360元。线索提供 田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