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财经快递
 
 
 
2009年2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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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问答

  养老保险问答

  社保部门办理

  社保事务可否收取手续费

  问:社保部门在办理女职工生育费,职工退休、调动、退休职工增资,职工终止参保等均要收取数额不等的手续费,有的高达100多元,且不开任何收据,又不亮收费许可证,请向社保部门的做法符合国家政策吗?

  答:社保部门是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如果正常办公费用不足,只有正当的理由,财政部门在审核确认后都可以增拨事费,以维持工作的正常运转,不致因费用不足而影响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保部门是一个服务单位,不应收取如来信所说的各项手续费。

  个体户的缴费比例

  和退休年龄固定吗

  问:我的朋友,女,40岁,2001年下岗,现按个体户缴纳养老保险费。市劳动保障局称:如按本人工资的27%缴费,可以在50岁时退休,如按个体户的18%比例缴费,55岁时才能退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答:按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女工人下岗后从事个体经营的,55岁退休。不从事经营的,仍保有工人身份,如本人愿意,可以按在职女工人个人和企业缴费比例之和缴费,具体比例都由地方规定。

  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

  能办理病退吗

  问:我厂是国有福利企业,招用了残疾职工,大部分已有二三十年工龄,也达到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条件,我们要求市劳动保障局按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办理退休。但市劳动保障局答复说,因为他们是先天性残疾或工作前就已残疾,不能按104号文件办理。

  答:市劳动保障局不同意他们退休的意见是正确的,依据就是国发1978104号文。此文在对工人的规定中已明确,必须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才可以退休,也只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才可以退职。残疾人既然能在福利工厂(或其他单位)工作,说明他们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此退休或退职条件(包括年龄)应当和一般职工相同。如果今后他们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一关键条件,当然可以按照104号文办理因病退休或者退职。

  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能领取养老金吗

  问:我单位一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人,因企业改制,他承包了一些活儿,按规定向厂缴纳费用,其余归自己。他在59岁时提出,由于不知道可以55岁退休,要求补发4年的养老金。

  答: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须要经过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才能领取养老金。对他来讲必须在4年前完成,查不到这个程序,社会保险机构当然不能承认他的身份已由职工改变为退休人员;只要他不提出退休申请并经以上程序,他就不是退休人员,也不能领取养老金,当然更不存在补发的问题。

  没有原始档案能否办理退休

  问:我单位一职工,几经调动,到我单位工作时已达到退休条件,但档案却遗失了。我们没有资料可证明,社保局不批准他退休,怎么办?

  答:档案遗失,应该由他最后工作的单位协助其个人查清原委,能补充的补充,确实不能补充的,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档案实际上也就是起证明作用,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工龄、职称等信息通过档案都能确定,原始档案遗失了,这些信息通过其他证明也能够得到确定。不是一定要有原始档案才能办理退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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