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沙颍时评·综合新闻
 
 
 
2009年2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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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碰自赔”新规实施半月
我市仅办理10余例 多数车主不知详情

  □晚报记者 田松平

  

  本报讯 本月起,交强险“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开始实施。按照新规,机动车间发生2000元以内的轻微互碰时,满足一定条件,车主可到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快速理赔。不过,对于这项新规,大多数车主并不知情,或者一知半解。截至昨天,市区仅有十余例轻微事故实施了“互碰自赔”。

  2月10日,市民张先生驾驶私家车行至七一路时与一辆出租车相碰。经交警界定,双方担同等责任。由于无人受伤,受损金额小于2000元,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下,张先生采取了“互碰自赔”这一赔偿方式,即用自己的交强险赔偿金赔偿自己车辆的维修费,对方车辆维修费的支付方式也是一样。张先生表示第一次听说这种赔偿方式,大大缩短了理赔时间、简化了理赔程序。

  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只要是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车或多车碰撞,造成车辆、车上财物以及货物的损失额在2000元以内,事故双方均有责任,现场报案并经双方同意,都可适用“互碰自赔”,无需报警或向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该负责人说,理赔人员有专门的定损标准,在现场就能大致定下车辆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内,而且根据规定,一家保险公司确定的损失额,未参与勘查的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不得按普通案件流程重新处理。这样,理赔过程简单,市民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处理好小事故。

  然而,记者从市区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自2月1日新规实施后,需要理赔的事故不少,但真正用到“互碰自赔”的却不到三成。目前,仅有10余例轻微事故实施了“互碰自赔”,平均每天不到一起。

  黄河路一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介绍,该公司在“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实施前,已完成了对该流程的相关手续准备和人员培训工作。但2月1日该办法实施以来,完全符合“互碰自赔”条件的案例并不多,大多数车主对此理赔方式不了解,虽然也曾发生过可以采用“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处理的案例,但由于对方认为自己责任小、损失相对较大,没有同意采用“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受传统理赔方式、方法和责任划分等影响,这一理赔方式要真正为众多车主接受,还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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