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投保人为了获得保险费用,遂虚构保单丢失向保险公司挂失并退保,从中获得近2万元的保费。近日,太康县法院判处被告人靳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靳某是某保险公司太康支公司一名业务员。2006年10月,靳某受其姑姑委托购买5份国寿鸿丰两全保险,每份金额2万元。根据其姑姑的安排,5份保险中,其中两份以靳某姑姑的名义投保,两份以姑姑丈夫的名义投保,另外一份则以靳某的名义为姑姑投保。2008年9月15日,靳某在明知保险单没有丢失的情况下,将以其名义投保的那份保单向保险公司挂失并要求退保,从保险公司取走19200元保险费。案发后,靳某已将赃款退还。
线索提供 胡晓瑜 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