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关秋丽
本报讯 电话凌晨莫名响起,主人去接时,不料瞬间被夺去生命。近日,川汇区法院成功执结了这起因接电话而造成离奇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供电部门因疏忽大意,赔偿死者赵某家人5万余元。
赵某生前在川汇区经营一家面粉厂。2005年10月2日凌晨4时许,赵某家的电话突然响起,赵某急忙起床去接,不料他刚抓起电话,就被击倒并当场身亡,那部电话也被击毁。后经有关部门检查,发现赵某家室外电话线不知什么原因脱落,刚好搭在了一条10千伏的高压电线上。在电话线与高压线连线的瞬间,致使电话响起,而赵某在接电话时,就被高压电击中身亡。
后来,赵某的家人以原中国网通周口分公司及市沙北供电分局存在过错为由,将二者起诉到川汇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赵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者丧葬费、家属的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元。本案在审理中,原中国网通周口分公司自愿赔付死者家人10万元。而市沙北供电分局以与赵某签订的供电合同已明确载明,用户专线的产权属于原告为由拒不赔偿。
法院认为,赵某生前经营的面粉厂与市沙北供电分局签订的供电合同为有效合同。但赵某生前经营的面粉厂已于2001年左右停产,并且赵某曾以面粉厂的名义向市沙北供电分局报停。根据有关规定,用户报停,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应对暂停设备加封。而市沙北供电分局在面粉厂提出申请后长达16个月的时间内,疏忽大意未按照规定销户并给设备加封,致使不使用的电力设施仍然有高压电,形成事故隐患。为此,市沙北供电分局对赵某的死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市沙北供电分局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5万余元。
市沙北供电分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原判。后因被告未能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原、被告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线索提供 朱景玉 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