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近年来,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明确规定,我国严惩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张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