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眼关注
 
 
 
2009年3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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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无须刑法来“小题大作”

  □盛大林

  

  2月28日,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并没有涉及“人肉搜索”是否入罪的问题。(3月1日《京华时报》)

  把“人肉搜索”纳入刑法规范范畴的建议在去年8月最先提出,“人肉搜索”是否入罪也从此成了一个“问题”。而在今年1月份,江苏省徐州市出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已经率先对“人肉搜索”“说不”。

  不过,“人肉搜索”入罪的建议实在太荒唐,果真入罪,就太草率了,甚至将成为立法史上的一个笑柄。

  “人肉搜索”只是个形象的说法,从性质上说,与到处打听某个人的情况并无区别,无非是手段更先进、参与的人更多而已。它之所以引起一些人的反感甚至恐惧,主要是源于两种情况:一、它可能伤害到了一些人的隐私权;二、有些无辜的人受到了滋扰。

  而这两种情况其实都不是“人肉搜索”的罪过。网上能搜索到的信息都是公开的,如果含有个人隐私,也是信息发布者的错,而不能归罪于搜索的人。在得到某人的个人信息后发生的滋扰问题也是“搜索后”的行为,已超出了“人肉搜索”的范围。这就好比问路者到“杏花村”的“酒家”杀了人,而不能归罪于“遥指杏花村”的“牧童”一样。

  当然,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确实有待法律规范。比如,“个人隐私”究竟是什么概念?法律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早在几年前,就有报道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起草,但迟迟没有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如果这部法律对隐私权给予了明确的界定,隐私及其“人肉搜索”也就有了法律的规范,何须刑法来“小题大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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