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8岁男童强强(化名)在乌鲁木齐南山游玩时被毒虫叮咬致死一案,在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强强家人以“未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为由”将乌鲁木齐县及甘沟乡两级人民政府告上法庭,并提出了30万元的赔偿诉求。
8岁男童丧命
2008年“六一”儿童节,刚过完8岁生日的强强跟家人去乌鲁木齐南山菊花台度假。强强的姑姑带着强强等几个孩子去爬山时,强强突然叫了一句:“哎哟,什么东西咬了我一下,这么疼?”然后就看见他用手捂着右脸,继续爬山。当时谁也没在意,可还没过5分钟,强强就说腿脚麻木,走不动路,一屁股坐到了草地上,呈半昏迷状态。强强的爸爸李先生听说这事之后,连忙跑到山坡上背了儿子下来,赶往最近的乌鲁木齐县永丰乡医院。然而赶到医院时,强强已经停止了呼吸。全家人失声痛哭——前后不过45分钟的工夫,这个年仅8岁的生命在自己的节日离开了人世。
事后,根据强强脸部的青色印记、中毒后的症状以及新疆多地发生过毒蜘蛛咬人的事件,有人推测强强是被当地的“黑寡妇”蜘蛛咬伤后导致的死亡。
家属状告两级政府
当天上午开庭审理此案时,强强的家人及乌鲁木齐县政府代表均未到场,而是委托律师进行答辩,甘沟乡的一位乡长到庭。
强强父母的代理律师刘律师认为,原告及其家人带孩子购票进入南山菊花台景区旅游,13时在景区内被毒虫叮咬,经抢救无效死亡,委托鉴定结论为生物中毒死亡。
另经调查,原告所购门票上盖有“乌鲁木齐市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印章,但该单位没有经过合法注册,其实际机构为乌鲁木齐县甘沟乡人民政府旅游办。
刘律师代表原告认为,乌鲁木齐县及甘沟乡两级政府作为菊花台景区管理及受益机构,在履行景区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未能为游客提供符合人身安全标准的旅游环境,加之在同类地区多次出现类似中毒事件后,被告亦未能重视并加强防范,是导致原告之子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也因此应对原告之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之子尚未成年即死亡,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诉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30余万元。
被告称原告告错人
在法庭上,双方围绕起诉主体是否正确、是否因景区内毒虫叮咬致死进行了激烈答辩。
对于原告所说,被告方代理律师提出了两点不同意见:一是事发地点菊花台景区的管理单位,不是原告所说的乌鲁木齐县甘沟乡人民政府旅游办,而是甘沟乡风景旅游管理区,这是一个独立法人,属甘沟乡前进村集体所有,因此原告不该以县和乡两级人民政府作为诉讼对象。
其次,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强强是因被景区内的毒虫叮咬致死,因为强强是过敏性肤质。
追加被告延期开庭
原告代理人刘律师告诉记者,接手该案件后,他查阅了许多相关资料,因游客人身受到伤害状告景区的案例很多,但是被毒虫叮咬致死状告景区的案例目前还是空白,目前相关的证据还在收集之中。但被告代理律师,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则表示,出于个人,他对原告丧子表示非常的同情,但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强强是“黑寡妇”蜘蛛咬伤中毒而死,就算是被“黑寡妇”蜘蛛叮咬致死,那么景区是否该承担责任,仍然是个问题。
原告的律师却表示,他们在取证时第一和第二被告隐瞒了甘沟乡风景旅游管理区的存在。随后,原告律师向审判长提出增加诉讼对象,即甘沟乡风景旅游管理区。
由于追加被告,审判长表示将延期开庭审理。(吴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