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侯国防
实习生 杨红天
本报讯 鹿邑县某医院在为直肠腺癌患者王某实施乙状结肠造瘘术时,在未告知王某及其家属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将王某的肛门挖除。王某为此住院治疗161天,后经鉴定为4级伤残,护理依赖三级(C级)。近日,鹿邑县法院判鹿邑县某医院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06071.64元。
2006年3月23日,王某因患直肠腺癌入住鹿邑县某医院治疗。医生为王某实施了直肠前切除十直肠乙状结肠吻合术,手术后4天发现吻合口瘘,医生又为王某实施乙状结肠造瘘术。手术前,医院与王某的家属签订了乙状结肠造瘘术协议。但在手术时,医生在未告知王某及其家属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王某的肛门挖除。手术后,王某的肠管由瘘口向外膨出。2006年7月11日,王某转入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造瘘口疝。王某为此住院治疗161天,花去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11800.5元。后经鉴定,王某为4级伤残,护理依赖三级(C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为原告做手术时,未经原告许可就将原告的肛门挖除,使原告丧失一个重要器官,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田振兴 李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