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眼关注
 
 
 
2009年3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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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警酒后开枪杀人案开庭
死者家属索赔98万余元

  据新华社电 3月2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2·13”云南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酒后开枪杀人一案在云南省红河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忠春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吉忠春的刑事责任。

  当日上午,公诉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焦点之一是被害人潘俊是否有过错。辩护人认为,潘俊对被告人吉忠春进行辱骂、殴打,对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其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吉忠春酒后近距离连开3枪杀死他人,在下班时间使用手枪,犯罪地点在居民集中居住的小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大,应依法从重判处。

  焦点之二是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认为,吉忠春案发后留在现场,有人从他手里把枪拿开时并没有反抗,有自首表现。公诉人认为,吉忠春作案后留在现场,并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对其行为负责,属于自首。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后并没有打110报警,只是等公安人员到达后说“是我击毙他的”,其是否主动投案,值得商榷。

  据了解,被害人潘俊的妻子、儿子和父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0125元。被告辩护人认为,庭审前,蒙自县公安局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已赔偿55万元,应视为被告人吉忠春的赔偿。委托代理人认为,55万元是蒙自县公安局出于道义而给付的,而不能视为吉忠春的民事赔偿款。

  被告人吉忠春当庭表示,将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赔偿。最后陈述时他首先对死者表示哀悼,说“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对不起国家”,并向死者家属致歉,向培养自己多年的蒙自县公安局致歉,向自己的家人致歉,希望法庭能够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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