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陈永团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记者昨日从市交警部门获悉,《程序规定》要求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轻微交通违法教育优先
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突出强调了教育优先的原则,这不仅仅是语序的调换,更是彰显了交管部门执法理念的变化。在文明执法方面,《程序规定》要求交警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规范文明用语。为加强执法监督,《程序规定》还要求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察和法制员制度。
■公布电子眼位置
《程序规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适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由交警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此外,在违法信息的管理上,《程序规定》体现了便民与服务的特点。按照规定,交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非本地机动车的违法信息转至登记地交管部门。对于因救助危难、紧急避险等产生的违法记录,交管部门在经过审核之后,应当予以消除。
针对有些行为人被监控设备记录违法后得不到及时通知的问题,《程序规定》要求交管部门应当在违法信息录入系统后3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杜绝高额滞纳金
《程序规定》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调整抽血检验程序
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另外,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线索提供 许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