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问:我儿子与俞小姐在登记结婚后于2007年1月6日举行婚礼。2008年6月我媳妇向我儿子提出离婚。在举行婚礼的当天,我媳妇的父母送给俞小姐和我儿子一张存折,存折上的名字是她母亲。请问,这笔钱是否应看做对小夫妻二人的赠与?是否是婚后共同财产?
答:从理论上说,你的亲家在婚礼当天送给小夫妻的存折,如果没有明示是赠予其女儿的话,应该属于赠予其女儿与女婿的财产,是婚后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你碰到情况中,由于存折上的名字仍是媳妇母亲的名字,因此虽然存折交付了,但实际存款并没有转移到小夫妻名下。因此,你的儿子如要主张该存折里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向法院提供足够的相关证据,否则很可能得不到法院对诉请的支持。
(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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