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眼关注
 
 
 
2009年4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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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告赢物价局
价格听证信息不应“保密”

  据新华社电 对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不愿公开财务报表,消费者状告郑州市物价局”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郑州市物价局此前作出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告知书》。这表明价格听证的信息不再是“商业秘密”,应予公开。

  2008年9月,郑州市物价局在媒体上发布关于召开全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随后,市民赵正军提出申请,要求郑州市物价局公开市热力总公司近3年的经营状况、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与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近3年供求状况及公司财务报告或审计报表等。9月底,郑州市物价局就赵正军申请公开的内容向热力总公司征求意见。同年10月,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回复意见表示不同意公开。郑州市物价局随即作出免于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给赵正军。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和《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郑州市热力总公司正常经营状况、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报表及日常经营接受市国资委、财政、工商、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每年均有市国资委根据法定程序选派的中介机构进行年审。其中涉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不主张予以公开,以避免对公司造成损害。

  收到告知书后,赵正军认为,根据《河南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郑州市物价局不公开听证信息违法。随即一纸诉状将郑州市物价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其作出的免于公开告知书。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属于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郑州市物价局此前作出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告知书》。同时,郑州市物价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原告赵正军的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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