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日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肇事者赔偿孙老太残疾赔偿金2.12万余元和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2.6万余元。
2007年9月17日,王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将步行的孙老太撞伤。孙老太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在前期的经济损失通过诉讼得到解决后,孙老太再次起诉王女士,索赔残疾赔偿金3.27万余元和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孙老太已年满67周岁,她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根据上述规定自定残之日按13年计算,所以,残疾赔偿金应为2.12万余元;而孙老太主张的5000元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张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