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
立法界定5种
“性骚扰”形式
据新华社电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近日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在这部地方性法规中,向妇女发黄色短信、滥讲黄段子、有肢体行为等类行为被认定构成“性骚扰”,一经发现将施以法律制裁。
此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则在惩治“性骚扰”问题上进行了细化,其具体规定是: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