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郭 坤
本报讯 4月10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近日出台的《关于解决参保单位“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财政不经常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的“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意见》中所指的“老工伤”人员是指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鉴定手续,单位现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且未中断缴费,现仍在用人单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据介绍,参保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由参保单位凭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周口市老工伤人员审核表》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待遇申请,经审核无误后纳入工伤保险基金。
保险待遇范围包括: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规定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支付办法为:“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基金支付后,第一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据调查,我市共有“老工伤”人员1382人(含未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单位人员)。其中1~4级1244人,5~10级322人,无伤残等级846人,供养亲属人数138人。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符合“老工伤”条件的伤残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762人。随着我市参保单位“老工伤”人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我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每年为“老工伤”人员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7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