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先生问:我去年年初租了一处店面,协议期是两年,应该到明年3月到期。平时租金都是由房东顺便来收取现金,然后给我收条。今年年初房东没有来收租金,我打电话给他,他的家人说他出国了,我就没有在意。前几天我收到法院传票,房东告我连续两个月不付房租,要求和我解除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办?合同会被解除么?
答:如果情况确如蔡先生所说,房东是故意不收租金,也没有催讨过租金,租赁合同不会被解除。出租人因承租人未支付租金而提出解除租赁合同需有前提条件,即出租人向承租人提出过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房东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催讨,在合理期限内蔡先生仍拒绝支付租金,合同才有可能被解除。同时蔡先生可以举证为了支付租金,自己主动找过房东,因此不存在故意拖欠租金的事实。(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