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田孝臣
通讯员 张英海 田孝红
本报讯 当事人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后,又起诉雇主索要赔偿。近日,项城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王军(化名)的起诉。
2007年12月8日,某单位雇佣人员王强(化名)在工作中被刘林(化名)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指控刘林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王强之子王军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林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多元。法院判决刘林赔偿王军一切经济损失8万多元。判决已经生效。后王军基于同一事实,以其父与某单位系雇佣关系,起诉某单位,请求某单位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依据这一规定,王军可以请求刘林赔偿,也可以请求雇主某单位赔偿。王军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选择刘林作为赔偿义务人。虽然王强与某单位系雇佣关系,但经济损失赔偿义务人根据王军的自愿选择,已经确定,并且法院判决王军所选择的赔偿义务人刘林已赔偿其经济损失,王军再行起诉雇主某单位赔偿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