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金月全
本报讯 扶沟县顾某拒绝退回合伙人徐某和宁某的出资款而吃上官司。4月17日,扶沟县法院通过调解,顾某同意退款。
2007年10月,扶沟县徐某、宁某和顾某决定合伙投资经营棉花生意。当月中旬,他们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约定:每人出资3万元,顾某为总负责人。后由于有关审批手续无法办理,且棉花价格一路攀升,导致合伙成立的棉花厂一直没有动工生产。其间,徐某和宁某多次催促顾某,要求其退回出资款,但顾某一直推脱。去年5月,顾某突然携带妻儿外出,杳无音讯。今年2月,徐某和宁某听说顾某回家后,又去找顾某协商退钱,但顾某避而不见。今年3月,徐某和宁某将顾某诉至法院,要求顾某退回二人出资款共6万元。
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了解到双方以前系好朋友关系,若一判了之,不仅不利于缓和矛盾,也将产生新的执行难问题。于是,法官从本案争论的焦点出发,结合相关案例及法律条款,通过多种形式及不同角度的讲解,让当事人听得心服口服。最终,双方当庭达成一致意见:在扣除各项开销后,顾某同意在今年5月1日前一次性退回徐某、宁某二人4.83万余元出资款。
线索提供 吕松 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