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陈军强
本报讯 4月21日,市民黄女士在市区中州路一家商店看中一台空调,并交付了200元定金。黄女士回到家后感觉自己预订的那台空调不合适,便找到经销商,希望退还定金,却遭到拒绝。投诉后,经执法人员调解仍然未果。为此,12315指挥中心发布消费提醒,消费者在交付定金时要慎重。
针对类似接连不断的消费者交付定金后,想退款却遭商家拒绝的投诉,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吴顺凯说,消费者在购买任何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要慎重,不要轻易交纳定金,要搞清“订金”和“定金”的区别。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该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可以退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而“定金”与“订金”却有本质的区别。“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5种担保形式之一,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市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在商家要求交纳定金时,消费者要慎重,不要轻易交纳。消费者应看清所交款项内容与收据单上所写内容是否一致,在交纳预付款时,要注意看商家开出的是“订金”还是“定金”的票据。如开的是“预付定金”,则应要求其加注“不满意定金全退”字样,避免受到不公平条款的侵害。此外,要仔细阅读订货单中有关条款,对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放弃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有无特殊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如果消费者确实准备放弃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应尽早与商家联系,以免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另外,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合同总价的20%,大额商品的定金则取下限比例。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需交纳定金时,不要一味听信销售人员的促销宣传,一定要反复考虑,确实考虑成熟后再交定金。
线索提供 吴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