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吴 坤
从5月1日起,由国务院公布的新的《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全面实施。新《条例》对旅行社的经营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不得低于成本价揽客、擅改行程可能被罚50万元、中途购物次数要规定等。昨日,记者采访了市区3家旅行社的负责人,他们对此进行了解读,并纷纷表示要拥护新《条例》,严格遵纪守法经营,从而进一步净化我市的旅游环境。
不得低于成本价揽客
《条例》内容:以低于成本价招徕游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处罚。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在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民李女士出游经历:去年,李女士在一家旅行社的宣传单上看到普陀寺超低价游380元/人,冲着便宜,她毫不犹豫地报了名。然而,去了之后,李女士万分懊悔:“所到景点都是走马观花,玩得一点儿也不尽兴,吃得也很差,购物却花去了一半的时间。”回来后,李女士算了一笔账,把所玩的费用加起来,远远超过了旅行社先前宣称的360元/人报价。由于旅行社没有事先告知李女士,这个线路报价并不含景点门票,所以让她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新闻旅行社经理李洁:近年来,我市旅游市场日益火爆,因此,旅行社之间为了抢占客源,宣传上纷纷打起了价格战,以超低价吸引游客眼球,甚至有的成本价都没达到。众所周知,目前,这些问题在我市乃至全国的旅游市场都存在。
针对此类问题,新《条例》明确规定,严禁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如果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旅行社进行处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因此,今后旅行社再以低价揽客将受到重罚。这也为旅行社经营套上了“保险”,并规范其自觉诚信经营。
擅改行程可能被罚50万元
《条例》内容: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民王先生出游经历:去年国庆节黄金周期间,某旅行社在收取了费用后,组织王先生等人到北京旅游。按照行程计划,到达北京的第二天游长城,但导游未与王先生等游客协商就擅自将游长城的行程改为去北京游乐园,后又因故取消了去北京游乐园的行程。旅游结束返回后,王先生等人提出要求旅行社按照规定给予赔偿,旅行社却振振有词地说,他们在合同中早有声明:“旅行社在保证不减少行程的前提下,保留调整行程的权利。”
悦君旅行社业务经理杜霞:这条规定的重点不是在对“擅自改变行程”的处罚,而是在对“擅自改变行程”的定义。以往的旅游行程只包括你去哪些景点,现在却包含了游景点和逛购物店的时间,很多游览时间被挤给了购物。比如北京旅游线路,虽然写明去故宫,可是在故宫只呆1小时,甚至没有在一些购物点呆的时间长。而1小时基本只够游客步行穿越故宫。这样的故宫游览和没去真的没多大区别。而今后,就可以看着时间选线路、掐着表游景点了。《条例》就此明确规定,旅游合同订立后,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否则,有关旅行社将被处最高50万元的罚款。
中途购物次数要规定
《条例》内容:旅游合同至少应约定: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另行付费的项目及价格等事项。
市民黄女士出游经历:黄女士和朋友一共5人跟团去香港旅游,结果被当地导游和随团导游带到珠宝店、钟表店、小食店等,强制购物时间加起来有一整天。在游玩途中,就连她乘坐的大巴也成了旅行社“搜刮”钱财的阵地——驾驶员在半路上当起了推销员。黄女士回忆道:“当时,我们刚从海洋公园回来,上车后,驾驶员拿出一套钥匙圈,号称在海洋公园内一个要卖80元,他这一套5个才卖100元。说罢,他就拿着钥匙圈在车上兜售起来。”在他的一番说辞下,大家尽管不乐意,但面子上过不去,只好每人都买了一套。
神州旅行社经理刘军生:一直以来,旅游线路上“猫腻”最多的当属港澳游,看着价格低,背后是大量的购物和自费活动,旅行社或者导游会强行要求或变相要求游客在当地消费,以收取购物回扣。这样算下来,这条线路一点儿也不便宜,说不定还会贵出很多。有些游客认为,“自费”不参加就可以了。可是,旅行社敢于推出这条线路接团自然就有法子让你“自费”。不“自费”就锁车门、关空调、停车、不去酒店……无所不用其极,直到你“心甘情愿”掏腰包。
新《条例》实施后,这一现象将成为整治的对象。也就是说,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及需另行付费的项目及价格等事项要在合同中约定,且须提前告知游客。比如,港澳游线路中,“游客需在港澳参加的自费项目共计800元/人”。如果旅行社不提前告知旅游者,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如果导游欺骗、胁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采访中,3位业内人士都表示,新《条例》实施后,对市民产生的影响是积极的,将更好地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总结来说是利大于弊,一些旅游价格可能会有所上涨,其实也是理性的回归,明贵暗便宜,市民可以享受到明码实价的消费。也就是说,使游客出游的品质得到保障,将可能发生的花费都让游客在合同中能够一目了然,也给了消费者更多的自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