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个体商户张先生:我是经营某品牌太阳能的个体商户,今年“五一”期间,我让郑州总代理通过物流发了一批太阳能配件,价值约8500元,没想到几天前我去物流公司提货,却发现货物一部分丢失,一部分损坏,我找物流公司交涉,他们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愿进行赔偿。请问,该物流公司应否赔偿我的货物?我该如何索赔?
鹿邑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军:该物流公司应该进行赔偿。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丢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丢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只要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事由,货物的毁损和丢失,物流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该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也有规定:“货物的毁损、丢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关于赔偿数额,首先要看你们双方对此有没有约定,如果有约定且该约定合理,应按约定赔偿,如果该约定不合理或者是物流公司的格式条款,你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然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要求赔偿。
晚报记者 侯国防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