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户口在原籍的, 有权分得土地补偿费吗?
鹿邑县谷阳办事处的薛女士:我于2001年出嫁,但户口未从原村民小组迁出,该村的部分土地被征用后,获得土地补偿费。村委会以“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通过了这笔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但我却未分到,原因是我已嫁到外村,户口应迁走。请问,我是否应分得这笔款项?
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林欣:该笔款项是集体土地所得的补偿费用,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是具有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就应该平等享有分配的权利。薛女士婚后因户籍未迁出,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村委会以薛女士属于出嫁妇女为由剥夺其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拒绝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薛女士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薛女士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晚报记者 侯国防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