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吴坤
本报讯 “夏装五折、T恤三折”等令人心动的促销广告,刺激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然而,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打折商品时会遇到类似“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商家声明。昨天,市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发布消费警示指出,这种声明属无效,打折、降价及促销商品的商家同样应承担“三包”义务。
6月14日,市民李先生在周口市区七一中路看到一家专卖店的T恤衫在促销,原价128元、现价38元。李先生觉得挺便宜,便买了一件。回家后,他发现T恤衫有1处断线。次日,他拿着购物凭证找到商家要求调换,但店老板以“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李先生无奈当场拨打12315投诉。
市12315工作人员到这家商店了解情况后,向老板解释:促销商品也属于“正品”范畴,只是经营者为了促销,在价格上给予消费者优惠,并不说明该商品本身存在质量上的瑕疵或缺陷。同时,对商品打折出售是商家自愿采取的促销手段,故不能降低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打折商品和特价商品如果存在非人为质量问题,一样应给予退换,“打折商品不包退换”之类的声明是无效的。最后,老板给李先生调换了一件新T恤衫。
市12315工作人员说,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此来减轻、免除责任。因此,无论是打折商品,还是降价及促销商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也应该承担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义务。
为此,市12315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打折商品要理性,别忘了索取发票,“三包”才有保障;但要注意,如果店家声明是因为质量问题而折价销售的,就是一般所说的“处理品”,那消费者就没有权利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换。
线索提供 吴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