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偷走他人电动车的侯某自以为未留下犯罪证据,被捕后拒不认罪。殊不知,他的作案过程被现场的摄像头完整记录下来。近日,太康县法院依法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侯某是太康县农民,2009年4月6日,他在太康县利民信用社后院盗走一辆价值1820元的电动车。被捕归案后,侯某自以为没有留下任何犯罪证据,拒不认罪。太康县法院依据侯某在现场留下的录像资料证明:案发时,侯某先是在现场东张西望,而后快速将被盗电动车推走。在铁的事实面前,侯某低头认罪。线索提供 胡晓瑜 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