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物品交由导游保管,被导游弄丢,旅行社是否应该赔偿?
鹿邑县真源办事处的张先生:“六一”前夕,我和家人报名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青岛三日游。到青岛后,旅行社安排我们去海边游玩,因拿的东西较多,我们就把一些私人物品委托导游保管,导游却不慎将物品遗失。回来后,我们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却说他们没有义务保障游客的财产安全。请问,旅行社是否应该赔偿我们的损失?
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孙律师:旅行社是否应对游客物品遗失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当明确旅行社对游客的物品是否负有保管责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据此,只有当游客将其物品交付旅行社保管,因旅行社不慎将游客物品丢失,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游客的物品没有交给旅行社保管,而是由其本人随身携带,那么,在游客与旅行社之间就不存在保管法律关系,其物品丢失则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一事件中,张先生将自己的物品交给导游,即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应视为已将物品交予旅行社保管。所以,旅行社应向游客赔偿因物品丢失所造成的损失。
晚报记者 侯国防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