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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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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澄江县一法官“铐押”律师
律师控告法官“非法拘禁”

  新华社昆明7月15日电 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法院一名法官因不满律师在庭审笔录上的签字,现场决定把律师用手铐铐在法院里的篮球架上。目前,这名姓何的律师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向云南省检察院提出控告,云南省检察院已受理。

  7月10日,昆明某律师事务所的何律师出庭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庭审结束后,何律师见书记员没把自己的主要观点记录下来,随即提出补正要求,但未获同意,于是他在笔录上补充:“我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但未获准许,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不料这惹怒了审判法官洪猛,他当场叫来法警用手铐将何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上。40分钟后,法院一位副院长才让人把手铐打开。

  据何律师说:“当时法警告诉我不要乱动,就走回办公室乘凉去了。我拿出我的手机对准右手和篮球架铁杆拍了几张照片,这时法警跑出来,一把抢了我的手机就走,说洪猛法官交待没收我的手机。当时,我穿着西服、打着领带,不但忍受着被手铐铐在篮球架铁杆上、在夏日火热的太阳下暴晒的痛苦,还承受着路过的行人异样的目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此事后于11日责令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调查。12日,玉溪市中院通报澄江县法院审判法官未经批准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是存在的,且是错误的。玉溪市中院副院长、澄江法院院长和当事法官日前前往昆明,代表澄江法院向这位律师赔礼道歉。

  何律师认为,光是道歉是不够的,洪猛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立案查处。“我要维护作为公民和律师的权利和尊严。”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笛指出,按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律师要求补正的行为并无不当;《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官当场“铐押”何律师的行为已涉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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