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徐松
本报讯 在韩某的工地干活期间,郸城县的任亮(化名)不慎自伤右眼,几乎失明,因向韩某索赔无果,将其告上法庭。7月26日,经郸城县法院法官两个多月的调解,韩某同意补偿任亮3万元生活费。
2008年8月20日上午,任亮在韩某的工地干活时,一边与工友开玩笑一边拎着剪好的铁丝玩耍,不慎被铁丝刺伤右眼。经多家医院治疗,先后花去1万余元,并被鉴定为四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任亮家人认为任亮受伤是在施工中造成的,韩某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韩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0万余元。韩某则认为,虽然伤害是在工地上,但那是任亮的自伤行为,不属于工伤事故,不愿承担任何责任。多次协商未果,任亮于2009年5月12日起诉至郸城法院。
该县法官多次询问当时在场施工人员,迅速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确定任亮确属自伤行为,按法律规定韩某无责任。但任亮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此次伤害几乎造成任亮失明,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任亮家人情绪一直很激动。法官多次奔波于韩某与任亮之间,最终韩某自愿从经济上帮助任亮3万元,并当庭给付。
线索提供 孙涛 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