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周口/便民
 
 
 
2009年7月3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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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提醒: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据新华社电 尽管我国经济已开始企稳回升,但当前就业压力依然很大,少数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让同一劳动者多次到单位试用。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醒: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劳动合同法》对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保障专业人士特别提醒,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保障部门专家强调,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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