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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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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居民市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提高

  □晚报记者 王丽丽  

  本报讯 8月18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对城镇居民和市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行了较大调整。 

  据了解,2001年1月市直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的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8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32万元。2009年6月1日,我市对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进行了调整,提高到3万元。根据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再次对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提高到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不变。另外,大额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也有所调整,即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2万元提高到13.6万元,同时报销比例提高5%,在职职工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到8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85%。提高的待遇将于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介绍,我市将于明年1月1日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由原来的2.3万元提高到3万元,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不变。大学生个人门诊账户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40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不变,仍为3.6万元。待遇提高后,我市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从原来的5.9万元提高到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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