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政要闻
 
 
 
2009年8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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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出台《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非医疗机构不得做健康体检

  本报综合消息 卫生部日前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开展健康体检机构的执业条件、执业规则等。“规定”明确,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及候检场所,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等诊疗科目,且体检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卫生部医政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里所称的健康体检不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的健康体检和使用新农合基金为参合农民开展的健康体检以及专项疾病的筛查和普查等。

  “规定”明确,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及候检场所,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等诊疗科目,至少有2名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0名注册护士等。

  “规定”表明,健康体检被明确界定为一种医疗行为,开展健康体检的必须是医疗机构。

  (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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