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李瑞才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财政部门了解到,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将对全市红军老战士等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给予上调,上调比例达15%。
根据有关规定,从10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都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个百分点。
此次调整的具体标准为: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6080元、25250元、24430元,分别比2008年提高了3400元、3290元、319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94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7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8080元、18080元和7820元。
按照规定,新的补助不日就可发放到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