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报打捞3名大学生英雄遗体全过程及调查结论
有媒体质疑该事件仍存多个疑点
据新华社电 荆州市人民政府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打捞3名大学生英雄遗体全过程。结果显示,10月24日在打捞3名大学生遗体过程中,现场收取3.6万元费用的打捞公司业务负责人陈波,因额外向学校索要烟和矿泉水“构成了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其拘留15天,罚款1000元。
结论一:不存在“见死不救”情况
事发时停靠现场的两艘渔船船主有协调、配合长江大学学生、冬泳队员施救落水人员的行为。在其他施救人员将被救人员推近渔船的时候,伸了竹竿,帮助拉向渔船,并将落水者拉上了船,不存在见死不救的情况。渔船主人除许刚较年轻外,陈选德1940年3月出生,熊绍香1942年1月出生,陈恒云1946年1月出生,年龄较大。
根据调查情况反映,施救现场基本情况如下:10月24日下午,长江大学文理学院40多名学生,在长江干堤宝塔河段沙滩上秋游野炊。下午14时15分左右,在大学生活动地点附近的2名儿童,不慎落入江中,长大学生在呼救的同时,在场的10余名长大学生立即展开施救,李佳隆、龚想涛率先冲入水中,徐彬程、方招、陈及时、张荣波紧随其后。此间,长大学生高阳用手机拍摄,自14时19分至14时20分20秒,时长1分20秒。
当时,李佳隆救离岸较远的儿童,龚想涛救离岸较近的儿童。李佳隆救小孩时体力不支,徐彬程过去接应,把被救的小孩拖向江边的渔船,用肩将小孩托出水面。根据船主的陈述和现场照片显示,获救小孩由船主程恒云和许刚接应将小孩拉上船,并转送到岸上。
结论二:有关部门积极实施了救援
荆州市公安局110服务台接处警及时得当,荆州海事局,市消防支队均及时赶赴现场,实施了积极的救援行动。根据目击者陆铭、高阳拍摄及报警时间和公安部门接处警综合推算,从学生溺水时间在14时16分之前,14时22分至14时25分发现何旭东等3人失踪,14时23分51秒至14时31分报警到接警处警,消防海事人员赶到事发现场时间在14时36分左右,溺水学生已沉入水中14分钟以上,客观上已丧失施救的最佳时机,加上该水域水情十分复杂,导致警方施救无果。
结论三:施救船并非挟尸谈价船
协助配合施救的2艘渔船与事后实施打捞的2艘船是不同的船只。通过调查组对4艘渔船的比对以及对现场照片的研判,施救船主分别为陈选德和陈恒云,打捞尸体船主是王守海和圣德义。
结论四:因钱不够曾数次中断打捞
长江大学与荆州市八凌打捞有限公司打捞尸体的协议系民事行为,该公司的老板陈波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因打捞资金未筹集到位时,他数次中断打捞,明显违背社会公德。他除了收取打捞费用外,还让师生去买烟和矿泉水,买来之前不开工。这个中间耽误了30分钟。这个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第49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
荆州市八凌打捞有限公司2008年6月注册,主要从事沉船、沉物打捞,法人代表夏兵,陈波系业务负责人,但是没有缴过税。
为何尸体最后还是
由私家船打捞
本报综合消息 对于调查组给出的结论,中央电视台等媒体记者表示尚有不少疑问没能解开。
这样一个缺乏资质,没有正式员工又数年不纳税不缴税的企业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
根据笔录等综合分析,陈波等人是15时10分到的现场。因为烟、水问题纠缠了半个小时,15时40分开始打捞。消防的船是16时20分离开的,也就是说在他们打捞过程中,消防(部门人员)还是在现场的。为什么却没有由相关部门来打捞?为什么最后还是由私家的捞尸船捞起来?
记者在笔录中看到一点非常质疑,打捞公司业务负责人陈波提到,他当时得到这个信息是有个叫“蓝色家园”的餐厅人员打电话告诉他,这个地方发生事故请他来打捞。在途中,水上派出所的所长也打了一个电话给他,让他马上到现场打捞。依此推断,公安部门其实是知道这个公司长期从事捞尸业务。为什么这个时候,公安部门没有进行打捞,却主动求援于这个公司?(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