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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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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被游街,别拿我的人格说事
犯罪嫌疑人被游街

  近日,安徽砀山县公安局因处置嫌犯游街一事而“闻名”全国。 

  砀山县公安局于10月10日破获一起在当地发生的抢劫案,将3名嫌疑人一并抓获。这本是大快人心的好事,可砀山县公安局接下来的做法却让人大跌眼镜。 

  网友爆料,砀山警方破案后,将3名嫌犯带上挂有横幅的卡车,在县城街道和国道上示众。嫌犯被多人看守,分列在露天车厢的正前方和左、右方,没有戴面罩,能清晰地看到长相。在卡车的车头前方和车身上分别挂着两个横幅,上书“砀山‘10·7’特大抢劫案成功告破!”“坚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字样。此帖被发至互联网后,砀山县公安局此举立刻引来众多目光。民众吃惊之余,更多表现出的是对砀山警方此举的质疑。 

  “游街示众”本是我国古代一种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其主要目的是壮“严打”声威、长群众志气、灭不法分子威风,鉴于其强大的精神压力,此刑罚在封建社会大为盛行。然而我们所处的是法治社会,奉行的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精神。一个人是否被认定有罪,裁决权在法院,而不在警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即使是嫌犯,其人格尊严仍应当受到保护。 

  且不论法庭尚未宣判,嫌犯尚未被定罪。当地警方让嫌犯当街示众,显然是带头知法犯法,虽然有震慑犯罪的用意,但却与现代法治理念背离。

  

  嫌犯被游街引众人围观

  

  10月9日,砀山县公安局向相关公安部门通报称,两日前该县发生一起抢劫案件,3名嫌疑人驾驶车辆尾随取款人抢走现金10万元。10月10日凌晨警方在甘肃将3人抓获。经审查,嫌犯赵某等3人交待了作案经过,随后被砀山警方带回,接受进一步审查。 

  10月14日,一位网民在网上发帖,介绍了3名犯罪嫌疑人在砀山的情况。所附图片显示,一辆蓝色大卡车在马路上行驶,车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多人看守,分列在露天车厢的正前方和左、右方,没有戴面罩,能清晰地看到长相。在卡车的车头前方,挂着一个大牌子,红底白字写着:“砀山‘10·7’特大抢劫案成功告破!”在车身上则拉着写有“坚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字样的横幅。道路两边人山人海,引来数万人争相围观。 

  示众事件并非由砀山县首创,记者查询相关资料发现,在我国其他地区也发生过类似事件。

  今年1月,重庆警方将30名涉嫌偷窃的扒手游街示众,并号召民众指认嫌犯,被质疑涉嫌滥用职权。

  2008年,陕西警方将3名制造“5·29”特大持枪杀人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府谷县城,当地组织了盛大的游街仪式,有扭秧歌的,有举庆功横幅的。3名嫌犯颈吊大纸牌,被武警押在卡车上示众。

  

  莫急为游街叫好

  

  此帖在网上一经公布立刻引起热议,有为游街拍手叫好的,但更多的是质疑公安机关此举是否涉嫌侵犯嫌犯的人格权。 

  一些网络舆论持理解态度,他们认为这是嫌犯作恶所应得到的应有代价;有人认为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势在必行的措施;另有些人则称,“法律好像和人民需要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应尊重人民的喝彩”。 

  而另一部分舆论则认为:“判死刑的都不让游街。他们目前还是犯罪嫌疑人,怎么能游街? ”“什么时代了还游街?不尊重人权。” 

  还有人对此持中立态度:“不要争了,犯罪固然不对,能够及时破案也能证明当局的决心和能力。同时,能够反省游街一事,至少能证明当代中国在进步,民众的法制观念在逐步增强,在尊重人格与法律精神上都有很大进步,都是值得高兴的事情。 ” 

  更有持激烈态度的网友表示,按照此逻辑,应该把贪官也都拉出去游街示众。有评论员认为,就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而言,贪官们的所作所为,并不亚于某些残忍的杀人犯。这些年来,全国因涉贪落马的大小官员成千上万,但没有一人被警方拉出去游街示众。这就从一个侧面说明,即使同样是涉嫌犯罪,前官员所享受的待遇,和“草民”还是有所不同的。官本位的隐形影响也一定程度辐射到了司法机关。 

  面对舆论质疑,砀山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晁友福回应,这并非是游街,而是公安人员带着他们去指认现场。他说,在犯罪嫌疑人被押回砀山的第二天,为了搜集相关证据,砀山警方带着他们去指认现场。之所以将他们放在露天、拉有横幅的卡车上,是因为嫌疑犯人数多,别的车装不下。 

  这个借口未免牵强,取证工作完全可以使用警车完成,何必仅为3个嫌犯而动用敞篷大卡车,还要贴上大横幅招摇过市?

  

  游街有悖法治

  

  民众质疑 对嫌犯游街示众,并非同情、包庇嫌犯,而是质疑公安机关此举是不是侵害了《宪法》赋予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是否违背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是否在带头知法犯法。对于每一个人而言,人格尊严都是重要的,老百姓有尊严,罪犯也有尊严,这些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安徽律师郭爱认为,砀山公安局将嫌犯公开游街示众,从法律上讲属于违法行为,已侵犯了被示众者的人格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死刑犯禁止游街示众。《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经过法庭的审理、判决之后才能定性,而将犯罪嫌疑人带到人山人海中“指认现场”,无异于“游街示众”,无疑是“未罪先罚”。

  郭爱认为,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不仅侵犯了被示众者本人的人格权,同时也伤害了其亲属的尊严,特别会对其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产生负面影响,甚至还会引发一些其他社会问题。郭爱分析游街示众屡屡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公安机关本来是维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的机构,可是如今却侵犯了公民权利,违反了法律。按理说,他们应该非常清楚不准侮辱罪犯人格权的规定,可现在却明知故犯,用“打击、威慑犯罪行为”“进行取证工作”等借口搪塞大众质疑,这种行为不可谓不是对逃避责任的推脱。如果说相关部门或领导者有了借口就可以不择手段行事,去侵害他人权利,势必会导致对权力的滥用和迷信,如果不及时遏制这种行为和思想,无疑会有更可怕的悲剧发生。 

  执法机关应当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作为根本基点,严守法治和人权底线。只有尊重了每个人的人权,才能更好地实现“从人民利益出发”“为人民谋利”,从而体现公安机关的服务宗旨,体现其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真正构建起和谐的社会。(辛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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