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张先生在自己的债权诉讼时效即将到期,债主不知去向的情况下,通过一封电子邮件,经济快捷地保住了自己的2万元债权。
3年前,经商的张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太康县的李某,多次交往之后,彼此相互信任。后来,李某称生意需要,向张先生借款2万元,期限为半年。张先生由于生意较忙,且此笔借款数额不大,借款到期后,张先生没有及时催要。转眼之间又是两年快过去了,张先生想起此笔借款,遂向李某催要。
张先生没有想到,李某留下的手机号已停机,他急忙赶到李某的店铺,被告知李某早在4个月前就离开了。眼看再有3天两年的诉讼时效即将到期,张先生很是着急。后来张先生回想起借款当初,李某曾经给他一张名片,上面除了李某的手机号之外,还有李某的电子邮箱。于是张先生通过电子邮箱向李某催要2万元借款。一个月之后,张先生得到李某的下落,提出还款要求,见李某以生意赔本为由推脱,张先生将其起诉到太康法院,要求偿还2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法庭上,被告李某答辩:原告张先生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从没催要过,此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张先生向法庭提交了自己在诉讼时效届满前3天通过电子邮箱向李某催要借款的证据,李某见无法抵赖,只好认账。后来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线索提供 胡晓瑜 李清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