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金月全
本报讯 在学校长期从事勤杂工,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学校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违反请假纪律长期外出属严重违规,依法应认定为自动辞职。12月7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一审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于1982年1月16日至1999年1月1日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扶沟县某中学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为原告补办补缴养老保险金1152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982年1月16日,扶沟县城关镇的张某作为临时工在该县某中学从事学生食堂杂务工作,工资由校方支付。1998年12月至2006年12月,张某称要到新疆寻亲一直请假未归。回来后,张某曾多次要求校方为其恢复工作,遭到拒绝。
2008年5月23日,经协商,张某和该中学签订一份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校园内花木日常养护工作,校方一年支付2500元给张某作为承包费用。今年7月19日,张某不满现状,仍要求校方恢复其工作,遭到拒绝后,向扶沟法院提起诉讼。
扶沟法院认为,张某于1982年至1998年间持续在扶沟某中学从事勤杂工,事实清楚,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1998年12月,张某虽请假去新疆寻亲,但在新疆持续长达8年未归,客观上应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张某持续8年寻亲未归,应认定属自动辞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但扶沟某中学应依法为张某补办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
线索提供 邹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