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国,我国有义务在2011年1月开始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目前相关部门正在修订《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为推动这一进程,清华大学法学院日前召开“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模拟听证会”,就此问题展开激辩。
烟草广告:看我“七十二变”
“山高人为峰”“鹤舞白沙、我心飞翔”“香格里拉——梦开始的地方”等等,看到这些意境开阔的词语,你会联想到什么?高山、流水、美景,还是香烟?
“变相广告是近十年来我国烟草广告的最大发明。”中国广告协会副会长屈建民说,“而且我们的烟草广告是中国元素最多的,大家看到的词都是最漂亮的,如诗词一般。”
近年来,在法规禁令和舆论压力下,烟草公司不再主打直接广告,而是“曲线救国”,打出更为精美和隐蔽的间接广告。
《广告法》留下的模糊地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敏荣说,与国际上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比,我国《广告法》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存在9个方面的差异,其中主要体现在定义和范围上。
首先在对烟草广告的定义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按照结果来定义烟草广告和促销行为,即对烟草使用有促进效果的广告就属于烟草广告;而我国《广告法》以过程来定义,如果广告中没有“烟草”二字,就不是烟草广告。
其次,在烟草广告的范围上,我国现行《广告法》禁止了四类场所、五类媒体的烟草广告,但对互联网、室外场所等并未禁止。此外,我国立法也不禁止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并允许烟草企业树立形象。
修订法规有无必要?
与会的烟民代表认为,目前对烟草广告的限制已经足够,没必要进一步限制。“应更多从个人健康的角度入手,而不是通过禁止广告这样一个很有难度的行为来减少烟草消费量。”
华强广告公司市场部助理魏晋说:“在国家对烟草业和烟草广告实行围追堵截的今天,是不是也要保护少数弱势者的权利,在合理框架内规范,让其自生自灭,而不是采取行政手段让其退出历史舞台?”
但与此同时,更多人提出了相反意见。中国控烟协会副秘书长张静用了一个形象的说法:仅对部分广告实施禁令就好比“挤气球”,一种形式的烟草广告形式被禁,另外一种形式的广告就会随之增加。
法规修订的博弈与出路
从表面看,舆论导向倾向于禁烟,但无论禁烟的呼声有多大,烟草企业拥有相当的实力与影响力,这始终都是不争的事实。
“烟草广告的监管与反监管、限制与反限制,这场斗争从来没停止,而且非常激烈。”屈建民说,“要抓住每一个时机,特别是修改《广告法》的时机,把更接近《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条款补充进去。”
与会专家认为,我国应该加快修改《广告法》,使其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基本符合。修改《广告法》时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对烟草广告,特别是间接广告的定义要明确;其次要防止烟草广告向其他行业的渗透。(卓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