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徐松
本报讯 自2005年起,郸城县某剧团免费培训崔某直至成才,双方还签订合同约定崔某在合同期间不得擅离。然而,今年2月,崔某却置剧团24个剧目的演出于不顾,单方面违约,不辞而别,给剧团造成巨大损失。近日,郸城县法院依法判处崔某赔偿剧团各项损失总计27万余元。
2005年初,15岁的崔某来到剧团接受培训,学习费、生活费一切全免。2007年3月,双方签订《剧团与演员共同发展合同》,约定剧团为崔某提供吃住,发放工资,购买人身保险等;崔某在合同期间不得擅离剧团,否则赔偿相关损失。然而,今年2月,担任剧团12个戏剧剧目、12个舞蹈节目演出角色的崔某,在公开演出即将举行的时候,单方面违约,不辞而别,导致24个参演剧目几近夭折,给剧团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自崔某擅自离开后,剧团费尽周折找演员,导致24个剧目一度瘫痪,损失情况属实。由于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经审查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崔某擅自离开剧团,属违约行为。遂依法判处崔某赔偿剧团各项损失总计27万余元。线索提供 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