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周口/便民
 
 
 
2009年12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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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

  本报讯 到2010年1月1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已实施四周年。《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酒类专卖店、超市等如果卖酒给未成年人,最高将被罚款2000元。

  按照《办法》之规定,不仅是白酒,大多数葡萄酒、啤酒也在禁售之列。昨天,记者走访了周口市区几家超市及酒类经营场所,除几家大型超市外,一些名酒专卖店、糖烟酒商店,均未设立写有“不向未成年人售酒”字样的警示牌。

  当天8时许,记者来到七一中路的亚威量贩,在酒类销售区未看到写有“不向未成年人售酒”字样的警示牌,问及销售人员,他们均称不知道有这个规定。9时22分,记者来到工农路的华商超市,环顾四周,看到墙上只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没有看到此类警示牌。9时39分,记者来到工农路的洋河酒经销处,同样没有看到此类警示牌。有商户表示:“我知道未成年人喝酒不好,但没有听说过不能向未成年人售酒这回事。”也有商户说:“做生意有买有卖。现在很多孩子很早就喝酒,仅靠挂个警示牌起不到什么作用。”  

  为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川汇区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说,他们将组织人员抽查,一旦发现有商家没有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违规卖酒,会严惩不贷。

  记者 朱虹 张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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