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往事
 
 
 
2009年12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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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立春时不处决犯人

  中国古代讲究“秋冬行刑”,即凡被判处死罪的人,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的刑罚外,立春时一般不能执行死刑,必须等到秋后才能处决。汉代以后,这一习俗便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秋冬行刑制度最早起源于周朝。《周礼·秋官》要求刑杀必须选择适合的日期。同时,《礼记·月令》确定了最理想的刑杀时间:孟秋、仲秋、季秋3个月。这3个月为农历的七、八、九月,是秋天的3个阶段。七月是一年之中开始刑杀的时间,不得有丝毫的懈怠;八月可以大兴杀戮,但刑杀必须适当;九月是杀戮扫尾的月份,要求司法官吏不得遗漏应该刑杀的囚犯。

  古时候,由于科学文化的落后,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秋季对应五行中的“金”,金的本性冰冷,同时秋季除金旺、水相外,土休,火囚,木死。从五行中讲,这时生命沉寂,一年四季中生命力最低,而且“金”代表用于砍伐的工具,是破坏的代表。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而且秋冬断狱、行刑不误农时。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儒学大师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理论成了当时政治和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董仲舒有一套“天人感应论”,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如果违反天意,会招致灾祸,受到上天惩罚。“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典籍,成为一项法令而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灭亡。

  以上所述都是我国封建法律对秋冬行刑制度所作出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统治者往往是自己践踏他们的法制。如汉王莽时就曾下令规定,凡行军过程中疾跑喧哗的,一律立即处死,不用等到秋冬时行刑。无独有偶,隋文帝也步其后尘。他曾经发怒,在六月就要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劝其不可在春夏之时诛杀,他却回答说:“六月虽然说是生长月,但此时必然有雷霆之声。上天既然能在炎热之夏季震其威怒,我替天而行刑,有什么不可以的呢?”又一次在春夏时开了杀戒。

  “秋冬行刑”的政治实质则是封建统治者借天意之名,行杀罚之实,表示用刑是天命所定,不得违抗,让老百姓俯首帖耳地任其宰割,使其统治得以巩固。(摘自《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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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立春时不处决犯人
刘思齐:
与毛岸英相爱是缘分
何谓“三朋四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