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金月全
本报讯 2009年7月的一天,扶沟男青年陈某酒后骑摩托车撞人后,还与酒友一起殴打被撞人,并抢走20元现金和1部手机。近日,陈某被该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去年7月的一天午后,酒足饭饱的该县包屯镇23岁男青年陈某,与酒友高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行至某乡村公路时,撞上了骑摩托车的刘某。陈某2人不仅没向刘某赔礼道歉,还对其拳脚相加,并抢走20元现金和1部手机。同年8月28日,陈某到该县公安局包屯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陈某的家属赔偿刘某现金1500元。
扶沟法院认为,陈某酒后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鉴于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主动赔偿刘某的损失,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邹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