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统一销售农产品
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项城居民赵先生:农村合作社组织销售农产品,能否减免所得税?
周口市国家税务局12366服务热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在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时,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另外,企业所从事的是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如果赵先生的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属于以上范围,可享受减免优惠。
晚报记者 李瑞才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