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周口/社会
 
 
 
2010年1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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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手”长长 居民心慌慌
阳光澜岸小区工地被责令停工
图一
图二

  □晚报记者 朱海龙 文/图

  

  本报讯 “每次看到这个塔吊的长臂在头顶上来回划过(如图一),我的头皮都发麻!心里都发慌!”塔吊长臂“伸”到了附近居民楼上,且施工单位并未为此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这让周口市区阳光澜岸小区13号楼2单元的住户们整天提心吊胆的,生怕哪天自家的屋顶被砸出个窟窿,自己经过时被砸得头皮血流。对此,“阳光澜岸”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塔吊的位置无法更改,他们只同意在居民楼前搭建个防护棚。昨日,市建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调查发现,该塔吊因未办理报批手续,属于违规施工,目前,他们已责令“阳光澜岸”停止施工。

  目击:吊臂掠过房顶

  黄先生住在“阳光澜岸”13号楼2单元,刚入住该小区不到一个月。由于“阳光澜岸”二期工程正在施工,塔吊离他家约有10米远。“这个塔吊的长臂常常从我家房顶和楼道口上空掠过,每次进出楼道我都会抬头瞅着塔吊的长臂在哪,再快速绕路而行,生怕掉个东西砸中自己!”黄先生说,由于塔吊的长臂经常往下滴油(如图二),一不小心,衣服上落得都是,他每次回家像躲“炸弹”一样,生怕“中弹”。

  对于黄先生的这一说法,同一单元住户张先生也有同感。张先生说,这个塔吊的长臂每天都要从自家6楼房顶掠过无数次,如此“借道”自家房顶“侵犯”领空,让张先生每天都感到恐惧。“万一有重物掉下来,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得到保障?”

  1月9日下午,记者来到“阳光澜岸”13号楼下,发现该塔吊的长臂确实紧贴该楼楼顶来回划过。见记者采访,同住该楼的葛女士说:“这些年,国内一些地方塔吊长臂断裂或者掉东西的事情不是没有发生过,谁能保证在我们头上晃来晃去的塔吊长臂就百分之百的安全?”

  施工方:欲搭建保护棚

  1月9日下午,记者和黄先生一起找到了“阳光澜岸”物业负责人吕经理和该项目工程经理鲁经理。鲁经理承认塔吊的确存在“侵犯”居民楼领空的情况,之前也接到过居民投诉。

  “我们已经准备给在下面搭个保护棚,一是可以遮挡上面落下的油污,二是防止有螺丝等小物品落下,砸伤下面的居民。”鲁经理说,“我们这个塔吊只能装在这个位置,因为附近还有一个塔吊,如果把这个塔吊搬到北面去,就会和那个塔吊发生‘打架’。”

  你们这个塔吊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了吗?有安全部门的同意吗?面对居民黄先生的质疑,鲁经理避而不答。

  市建委:违规塔吊被叫停

  该塔吊的安装和使用是否经过相关部门严格核准,是否安全设施已经达标?昨天,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川汇区安监局、市建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市建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田站长说:“我们已经派人去现场看了,‘阳光澜岸’施工现场的那个塔吊确实存在不安全因素。”他表示,经查,“阳光澜岸”施工工地上的塔吊至今没有办理报批手续,属于违规施工,他们已责令“阳光澜岸”停止施工。

  相关链接: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五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许可、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标准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许可、登记。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维修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或者已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维修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其不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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