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时评/综合
 
 
 
2010年1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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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砖窑”再现 劳动合同法安在

  □杨耕身

  

  武汉市检察院近日披露了一起“黑砖窑”劳工案。从2008年2月到9月,武汉黄陂一家砖厂的包工头,将20余名智障、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以利诱、哄骗的方式骗到砖厂劳动,并用电棍对他们实施控制。其间,一名智障者因不服管教被打死埋尸。据悉,包工头与火车站周边店主或的士司机约定,每骗来1名工人,“奖励”100元。据1月25日《长江日报》报道,案发时,该砖厂连工人花名册都没有,更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社会保险,长期强迫工人劳动,是名副其实的“黑砖窑”。

  当“黑砖窑”再次以血淋淋的方式陡立当前,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悲怆扑面而来。除了时间地点之外,一切几乎没什么不同。

  从未消失的“黑砖窑”,正是今日中国社会中,一个有关权利、保障以及法制的巨大黑洞。这样的一种黑洞,哪怕只有一个,哪怕只是惊鸿一现,也都在瞬间吞噬掉了人们对于自由与尊严的努力,使每个人都不得不处于被侮辱之中。如一句名言所说:“只要有一个人被奴役,全世界都不自由;只要有一个人被侮辱,整个人类都失去了尊严。”

  那么,“黑砖窑”之上,《劳动合同法》安在?不应忘记,2007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曾经是这部法规得以加速出台的关键背景。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谢良敏当时曾指出,“应该说‘黑砖窑’事件的出现,使《劳动合同法》最后能够全票通过。”同时表示,“黑砖窑”问题反映了我国的劳动制度,我们的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我们的工商登记制度,以及公安管理方面都存在一定的漏洞。但是为什么,一部受到“黑砖窑”驱动与激励的劳动法规,在施行之后并没能真正杜绝“黑砖窑”?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武汉黄陂这家黑砖窑开始存在的时间,恰恰是在该法正式施行的第二个月,即2008年2月。直到9月间才因工人打斗闹出人命而败露。在长达7个多月的时间内,这家“名副其实的‘黑砖窑’”何以不为外人所知,其践行法规的状况何以没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而这里面有无相关部门履职不力的因素?受山西“黑砖窑”的启发,《劳动合同法》第95条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或刑事责任。但是从公开的报道中,我们却没有找到可以呼应这一条文的处罚或追查。

  无论如何,当一部因“黑砖窑”而激昂起来的《劳动合同法》,却被屡屡再现的“黑砖窑”一次次羞辱,至少必须反思一种践行或执行法制能力的问题了。

  对山西黑砖窑事件,社会学者孙立平视之为一种“穷人害穷人”,表示“社会堕落,穷人也会随之堕落,堕落的速度甚至超过整个社会。”这一说法一度引发争议。有人认为,这种赤裸裸的丛林法则,不应是法制社会的正常现象。但是这些意见者恰恰忽视了孙先生所说“社会堕落”的前提。一种法律形同虚设,行政履职乏力的情状,不正是“社会堕落”的深层原因吗?

  除此之外,当“黑砖窑”屡屡以让人目眦俱裂的方式呈现出来,我们也必须反思一个社会对于智障及未成年人群体福利保障的缺失。也许,这样一些人群缺乏保障的现状,才最是一个社会的残障之处,也正是我们今天一再感到无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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