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2010年1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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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区间转诊免办手续
因故需跨区转诊的,可先治疗后报批

  □晚报记者  李瑞才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川汇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了解到,根据河南省卫生厅近日下发的《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开始,我市实施新的转诊便民举措。今后凡是我市的参合农民患病,在本县(市、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要再办理转诊手续了。 

  听说“新农合”今年在我市同一县(市、区)定点医院间不需要再办理转诊手续了,城南办事处毛楼行政村的张先生连声称好:“不用办理转诊手续,就省得来回跑了,省了不少时间……”川汇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同一县(市、区)看病无需办理转诊手续,省去了许多烦琐程序,将大大方便参合农民及时报销医疗费。新的文件精神还规定,对符合条件需要到县(市、区)外转诊转院治疗的,由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省卫生厅统一格式的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县、区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外转。各县(市、区)合管办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转诊手续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为农民指定医疗机构。

  另外,《规定》还明确指出,如果参合农民因急危重症或在外务工、居住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行住院治疗,然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向所在县(市、区)合管办备案报批。出院后,患者持所住医疗机构急诊证明或务工、居住证明,回所在县(市、区)办理报销手续。参合农民所在县(市、区)与转入医疗机构签订直补协议的,按照直补协议约定的转诊及报销程序办理。参合农民在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其出具诊断证明、出院证、费用汇总清单、收费单据及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及出院小结),填写转诊、转院审批单(转入医疗机构协查情况部分)并加盖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印章。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的,不要求出具费用汇总清单等收费明细单据,住院费用按照病种价格,凭诊断证明、出院证、收费单据及转诊、转院审批单到所在县、市、区合管办报销。   

  线索提供  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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