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依照《条例》,以殴打、辱骂、体罚、非法拘禁或诽谤、诬告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而体罚、虐待被羁押人员,或者殴打、辱骂诉讼参与人、涉诉上访人的,则会从重处分。
最高院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条例》颁布后,最高院过去出台的所有纪律条规均可同时废止,包括《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
根据《条例》规定,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则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最高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表示,《条例》起草过程中,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廉政问题,通过调整处分起点档次和最高档次等方式对“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法调解”以及“司法不作为”等行为加重了处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