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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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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拆”改“搬”
是一大进步

  □新华社记者 姜琳

  

  刚刚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人一种豁然开朗的印象。与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从名称到内容的修改,均体现了国家对民意和百姓权益的高度重视,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摒弃了“拆迁”概念,用“搬迁”取而代之。

  居民房屋去留中的一个“拆”字,代表着权力的强制性与被征用房屋居民的无奈,与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内容相冲突。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收益的刺激下与开发商合谋,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利益”之实,对群众的“拆迁”补偿不尽公平合理,引发的矛盾冲突不仅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而且损害社会和谐,扭曲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维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才能征收房屋;只有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进行危旧房改造……这从法律上赋予了公民在搬迁谈判中的平等地位,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设立了不可逾越的“红线”。

  对群众最关心的补偿标准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只要补偿标准公平合理,房屋征收中的主要问题就不难解决。

  用全局和长远的眼光来看,房屋征收后的开发建设与维护公共利益、群众利益是一致的,以往“拆迁”中出现的矛盾,根源在于没有摆正群众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没有摆正行政权力与人民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

  由“拆”到“搬”,一字之改,强调了公民的主动地位,不仅理顺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将彻底改变以强拆为主要特征的土地征用模式,更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

  从“拆”到“搬”的法律修改,清晰透出了民主法治前进的足迹。相信征求意见稿充分吸纳公众意见后,法律将更加科学,执行将更加顺畅,社会将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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